(2015)诸朱民初字第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左志勇与田新燕、陈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志勇,田新燕,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1032-1号原告左志勇。被告田新燕。被告陈红。本院分别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诸朱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裁定书,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就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承兑汇票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出票银行浦发潍坊诸城支行营业部、出票人山东大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号码3100005125538729、票面金额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查封。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