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法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尹桂合与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桂合,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禹法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尹桂合,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尹桂合与被执行人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9日审结,该案(2012)禹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为×××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