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异字第28号异议人李智勇,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回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韩秀蓉,女,1953年4月25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贵有,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蕾,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韩秀荣申请执行李贵有、李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智勇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李智勇于2015年12月22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异字第28号执行异议案终结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小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乔桂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