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周志峰与唐宗芳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峰,唐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128号申请人周志峰。被执行人唐宗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凉民初字第46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唐宗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宗芳给付申请人制种款2471元。本案在执行当中,被执行人唐宗芳仅履行案款1370元及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拒绝主动履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宗芳的银行存款在1101元的范围内进行了查封、冻结、划拨。现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结案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4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鹏审判员 XX儒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