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负责人李振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米光佰,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米光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案立案标的为20994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099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米光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己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3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0994元及利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宪林
审判员 庞国昭
审判员 吴 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艺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