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15)六金执字第00552号
申请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费某某
被执行人:费某甲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费某某、费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费某某、费某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宝华
代理
审判员 龚 敏
人民陪审员 吴本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