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一终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保成与陈永来、陈啊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来,陈啊岍,王保成,杨从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1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来,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啊岍,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从雷,成人,农民。上诉人陈永来、上诉人陈啊岍因民间借���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永来、上诉人陈啊岍及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敏贤,被上诉人王保成委托代理人刘英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6月13日,上诉人陈永来以购买货车为由向被上诉人王保成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但是上诉人陈永来主张未收到借款,被上诉人王保成主张将现金交与上诉人陈永来。双方约定的借款是否已交付,交付给何人,原审判决对上述问题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陈永来、上诉人陈啊岍所交300元,退回二上诉人。审 判 长 张 硕代理审判员 徐 超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