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508号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润泽新村小区。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文义,男,汉族,1957年04月18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文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 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海红 微信公众号“”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文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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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508号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润泽新村小区。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文义,男,汉族,1957年04月18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文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 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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