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保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保字第00029-1号申请人宋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保字第00029-1号申请人宋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某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扣押,案外人武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某号小型客车作为本案担保,并同意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某名下的哈佛牌小型客车。二、查封案外人武某某所有的东风牌小型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星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