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于克涛,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告王彦虎,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原告于克涛诉被告王彦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原告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截止到2015年12月22日,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焦丽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