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韩佳妤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佳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62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佳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指定本院执行韩佳妤二审诉讼费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韩佳妤送达了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佳妤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6645.94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及利息罚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