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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23号

林承通与张荣、戴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23号原告林承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丰荣,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张荣。被告戴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承通与被告张荣、戴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承通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承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林承通承担。

审  判  长 张小玲人民 陪 审员 邵金锡人民 陪 审员 苏琼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董利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