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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云与被执行人王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云,王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1309号申请执行人姚云,女。被执行人王豪,男。申请执行人姚云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耿华审判员  惠子强审判员  李继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