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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董自余与尹强、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自余,尹强,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991号原告董自余,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楠,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强,居民。被告阎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自余起诉被告尹强、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自余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自余撤回对被告尹强、阎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自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祥书 记 员  陆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