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075-2号申请执行人关天勇。被执行人海南玖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严才。申请执行人关天勇与被执行人海南玖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黄健雄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