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登周与黄桂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周,黄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张登周,男,生于1941年5月1日,汉族,农民,住南郑县胡家营镇墁坡村二组。被执行人黄桂林,女,生于1947年9月12日,汉族,农民,住南郑县胡家营镇墁坡村二组。。本院在执行张登周诉黄桂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号:(2014)南民初字第0130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登周于2015年12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桂林账户中划拨1267元,其中执行案款为1192元,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未执行案款5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鼎恒审 判 员 黄建军代理审判员 朱 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