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8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胜与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8599号原告刘胜,男,汉族,1975年2月25诶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蒋钦浩,国治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萍,国治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5547-9。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诉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胜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刘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