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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626-1号

周晓蓉、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晓蓉,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626-1号

申请执行人:周晓蓉,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园西区明珠路。法定代表人罗开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晓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应向周晓蓉支付欠款5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80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晓蓉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债权5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卫农

代理

审判员  熊尹亮

代理

审判员  刘 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