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应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力永成与应县第六中学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永成,应县第六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力永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力乙雄,男,汉族。系原告的父亲。被告应县第六中学法定代表人:董青原告力永成诉被告应县第六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永成的委托代理人力乙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应县第六中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2月4日和2010年9月1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共计15万元,约定利息0.015元,每年结息一次。2010年2月4日借款利息结算至2015年2月4日,2010年9月18日借款利息结算至2014年9月。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支付约定的利息。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0年9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共计150000元。以上两笔借款均约定月利息0.015元,利息每年结算一次。2010年2月4日借款利息结算至2015年2月4日,2010年9月18日借款利息结算至2014年9月18日。本金至今未付。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及借款凭证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清楚,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条据符合其客观性和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县第六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力永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未结算之日起按1.5%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未给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应县第六中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俊德人民陪审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刘汉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