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经开执字第00717号

张绍华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郭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绍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张绍华,男,195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郭丽萍,女,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时不具备更名过户条件,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绍华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郭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