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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92号

广州艾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众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众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艾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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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众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

委托代理人:马丽,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艾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惠斌,设计总监。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艳芬。上诉人上海众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众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艾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艾空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艾空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2014年5月26日,双方签订了《游戏UI美术外包协议书》,协议书上载明甲方(委托人)为众派公司,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联系电话020-835××××7;乙方(××)为艾空公司,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该合同第十四条为争议解决条款,该条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案由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从双方的合同约定看,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首先确定合同约定的“甲方所在地”是否明确,其所确定的法院管辖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此可见,住所地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其与所在地的含义并不完全等同。众派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上海市,但其在合同中并没有注明其在上海的实际经营地址,而是将其公司地址明确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1907”,并预留了广州的电话号码。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发生争议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指众派公司在案涉合同中所明确的地址的法院管辖,并非指众派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众派公司认为该约定中的“甲方所在地”系指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据不充分,不予采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属于涉及计算机软件的纠纷。根据上述分析,双方合同约定的“甲方所在地”是清楚的,是众派公司在合同中所留地址,该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艾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众派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众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众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在上海市嘉定区,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也在该地。因此涉案《游戏UI美术外包协议书》第十四条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的甲方所在地应为上海市嘉定区,原审裁定以合同上填写的地址作为上诉人的住所地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本案应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艾空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艾空公司依据与众派公司签订的《游戏UI美术外包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产生争议,可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协议书载明甲方众派公司的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1907,因此双方关于管辖法院明确约定为广州地区的法院。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关于地域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确认有效。众派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否认合同中载明的地址是其办事机构,因此,即使众派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住所地不在广州市,由于广州市作为其当时的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双方关于由“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综上,在双方当事人关于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州市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众派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众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忠铭

代理

审判员  符 容

代理

审判员  江 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