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简敏与钱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敏,钱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46-1号申请执行人简敏。被执行人钱建平。关于申请执行人简敏与被执行人钱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钱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钱建平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