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娟诉被告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初字第00077号起诉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贾军涛,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丰玉,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起诉人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被起诉人王某某。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某某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起诉人张某某与被起诉人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确认两被起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金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