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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1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与宋建伟、张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宋建伟,张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252-2号被执行人宋建伟,居民。被执行人张洋,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法定代表人盖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与被执行人宋建伟、张洋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涌审判员  种衍华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