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崔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崔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