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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607号

张宝凤与曹红星、秦兰青、袁禧、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宝凤,曹红星,秦兰青,袁禧,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凤,女,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曹红星,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秦兰青,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袁禧,女,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临街楼11号1层。法定代表人曹红星。张宝凤与曹红星、秦兰青、袁禧、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绿证经字第941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红星、秦兰青、袁禧、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宝凤依据(2015)郑绿证执字第34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红星、秦兰青、袁禧、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