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恢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刘承彬,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区滨然啤酒批发部个体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比乐街158号5楼3号。被执行人计忠保,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长兴村*组。申请执行人刘承彬与计忠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外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承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承彬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计忠保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恢字第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务正文)
审判长 王 宏 伟
审判员 张弘野
代理
审判员张世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