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乐市福荣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乐市福荣针织有限公司,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304-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福荣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燕瑜、马艳玲(实习),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智勇。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福荣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福建省长乐市福荣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查封,并由上述法院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福荣针织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