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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5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泰合置业集团公司与刘昌明、王仁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昌明,王仁玉,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249号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公司法律室员工。被告刘昌明。被告王仁玉,系被告刘昌明之妻。第三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法定代表人安齐中,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昌明、王仁玉、第三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债权转计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 康人民陪审员  何正国人民陪审员  王光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