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53号申请执行人高桂文,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陈喜田,地址榆树市弓棚镇春阳村六社。高桂文申请执行陈喜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3日作出的榆农仲裁字(2014)第0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桂文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榆农仲裁字(2014)第029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雨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