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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185号

刘某、黄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刘某申请执行黄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文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