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刘某申请执行黄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文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