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25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家亮,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阳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被告人何国威,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阳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潘新来,广东东方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志柏,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阳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被告人廖飞怡,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阳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家亮、何国威、廖志柏、廖飞怡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小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家亮、何国威、廖志柏、廖飞怡及何国威的辩护人潘新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23日间,被告人廖家亮、何国威、廖志柏、廖飞怡在购买多张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后,以有广州市交易会展位转让为由,先后虚构并伪造了广州凯戈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与广州市擎天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力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宝和天日用品有限公司、广东中新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旭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天恒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高喜路电子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佛莱雅家居工艺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签约合同并加盖私刻的公章,骗取被害人揭戈的信任,并要求被害人按假合同约定,将部分定金转账到指定的银行账号,在被害人汇入款项后将钱取出并进行分赃,期间,共骗取被害人揭戈现金人民币57万元,分赃后剩余的赃款四人共同用于购买作案工具及在广州市荔湾区等地日常��费。被告人廖家亮、廖飞怡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及5月1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何国威、廖志柏分别于2015年6月14日、6月16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廖家亮、何国威、廖志柏、廖飞怡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家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廖家亮、何国威、廖志柏、廖飞怡在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家亮、何国威、廖志柏、廖飞怡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何国威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1、何国威构成自首,何国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本案应区分主、从犯,何国威是从犯。3、何国威法律意识淡薄,是偶犯、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23日间,被告人廖家亮、何国威、廖志柏、廖飞怡在购买多张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后,以有广州市交易会展位转让为由,先后虚构并伪造了广州凯戈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与广州市擎天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力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宝和天日用品有限公司、广东中新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旭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天恒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高喜路电子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佛莱雅家居工艺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签约合同并加盖私刻的公章,骗取被害人揭戈的信任,并要求被害人按假合同约定,将部分定金转账到指定的银行账号,在被害人汇入款项后将钱取出并进行分赃,共骗取被害人揭戈现金57万元。其中被告人廖家亮负责���被害人揭戈联系并制作虚假合同等工作,被告人何国威负责购买公司印章及银行卡等工作,被告人廖志柏、廖飞怡在2015年2月后参与诈骗被害人揭戈共计48.5万元并负责到银行取款等工作。上述款项取出后由被告人廖家亮统一分赃,剩余的赃款用于购买作案工具及日常消费。被告人廖家亮、廖飞怡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及5月1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何国威、廖志柏分别于2015年6月14日、6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缴获的手机(已拍照存档),作案地点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材料,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害人揭戈提供的转账汇款对账单、电子银行回单、网银交易明细记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关于第117��广交会展位调剂协议书,被害人揭戈的陈述,现场检测报告书,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被告人廖家亮、何国威、廖志柏、廖飞怡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家亮、何国威、廖志柏、廖飞怡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廖家亮、何国威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廖志柏、廖飞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家亮、何国威、廖志柏、廖飞怡犯诈骗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国威、廖志柏、廖飞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国威、廖志柏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告人廖家亮、廖飞怡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国威的辩护人认为何国威是从犯及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家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何国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廖飞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廖志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责令被告人廖家亮、何国威、廖飞怡、廖志柏退赔48.5万元给被害人揭戈;责令被告人廖家亮、何国威退赔8.5万元给被害人揭戈。
六、缴获的被告人廖家亮的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国文
人民陪审员 邓 偲
人民陪审员 邓少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洁玲罗燕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