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329号原告原告何XX诉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329号原告何XX,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0********,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原道江镇)XXXX。被告周XX,男,1993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原道江镇)XXXX。原告原告何XX诉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XX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周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何XX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何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军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