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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2015)西刑初字第81号张帮椿、何明健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何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生于1986年8月5日。未受过刑事处罚。2015年8月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立案侦查,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85年2月7日。未受过刑事处罚。2015年8月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立案侦查,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西畴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德庆、吴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到庭参加���讼。现已审理终结。西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在张某甲家商量去盗伐他人林木出售,并于当晚22时许携带作案工具油锯一台窜到西畴县新马街乡,盗伐了高某某家8株思茅松,次日凌晨4时许拉到新马街乡威龙大桥木材加工厂卖给张某乙,得币2800元,张某甲分得1300元,何某某分得1500元。经调查,张某甲、何某某盗伐林木计立木蓄积6.1372立方米,折合材积3.8664立方米。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调查报告,勘验、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西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西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在张某甲家商量去盗伐他人林木出售。当晚22时许,二人携带一台油锯窜至西畴县新马街乡,盗伐了高某某家8株思茅松。次日凌晨4时许,二人将盗伐的松木拉到新马街乡威龙大桥木材加工厂卖给张某乙,得币2800元,张某甲分得1300元,何某某分得1500元。经西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盗伐的林木计立木蓄积6.1372立方米,材积3.8664立方米。上述事实认定,有公诉机关列举并经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质证无异议的受案登记表、���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移送物品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客户清单,检尺记录,林权归属证明,林权办理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调查报告,勘验、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基本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未作辩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减轻了社会危害性,本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缓刑考验期限从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缓刑考验期限从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油锯一台、销售木料所得赃款人民币28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自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昱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