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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00356-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吴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吴莉,潘忠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0035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

负责人:査选军,行长。

被执行人:吴莉。

被执行人:潘忠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皖西路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4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丽华

审 判 员  尹荣捷

代理

审判员  徐学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