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徐洪岩,女,1988年生,汉族,住所地海兴县。申请执行人徐秀坤,女,1988年生,汉族,住所地海兴县。申请执行人徐秀义,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兴县。申请执行人魏俊英,女,1959年生,住所地海兴县。被执行人刘树华,地址盐山县。徐洪岩、徐秀坤、徐秀义、魏俊英申请执行刘树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2011)盐民初字第745号、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终字第13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洪岩、徐秀坤、徐秀义、魏俊英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2011)盐民初字第745号、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终字第1306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卫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