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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062号

徐洪岩、徐秀坤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洪岩,徐秀坤,徐秀义,魏俊英,刘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徐洪岩,女,1988年生,汉族,住所地海兴县。申请执行人徐秀坤,女,1988年生,汉族,住所地海兴县。申请执行人徐秀义,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兴县。申请执行人魏俊英,女,1959年生,住所地海兴县。被执行人刘树华,地址盐山县。徐洪岩、徐秀坤、徐秀义、魏俊英申请执行刘树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2011)盐民初字第745号、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终字第13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洪岩、徐秀坤、徐秀义、魏俊英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2011)盐民初字第745号、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终字第1306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卫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