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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陈彩收、陈岳道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陈彩收,陈岳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9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负责人程嘉华。被执行人陈彩收。被执行人陈岳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杭证执字第4271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彩收、陈岳道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彩收、陈岳道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交纳执行款78210.48元及逾期透支利息、逾期滞纳金;二、拍卖、变卖车牌号为浙C×××××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所得价款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负担本案公证费234元,申请执行费10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彩收、陈岳道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彩收、陈岳道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彩收、陈岳道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而被执行人陈彩收所有的浙C×××××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本院已裁定扣押,由于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彩收、陈岳道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陈彩收所有的车辆无法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彩收、陈岳道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及(2015)温苍执民字第2924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陈彩收、陈岳道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陈彩收、陈岳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9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