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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晓宁与洛阳惠同城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宁,洛阳惠同城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585号原告张晓宁,原洛阳惠同城网络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洛阳惠同城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725研究所1号楼10楼。法定代表人申利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宁诉被告洛阳惠同城网络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晓宁负担。审 判 长  孟帆航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