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门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张利明,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东,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丰田,男,1968年8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利明与被执行人曹丰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3)门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曹丰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X村X号自家院落东院墙拆除,距张利明西院墙留出二米通道,且不得在通道内堆放杂物。
二、曹丰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X村X号自家院内南房拆除,距张利明西院墙留出二米通道,且不得在通道内堆放杂物。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专业公司对现场进行勘验,均表示,无法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完成拆除事项。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曹丰田予以罚款。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案件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淑霞
审 判 员 张华强
代理
审判员 徐笑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