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谢德胜与曹士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胜,曹士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霸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谢德胜。委托代理人项士涛。被告曹士庆。原告谢德胜与被告曹士庆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民、人民陪审员王再成、王辉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德胜及委托代理人项士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士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德胜诉称,2010年我开始在被告的工艺制造厂打工,截止到2013年8月被告共计拖欠我工资51450元,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514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士庆未到庭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证据2、欠工资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51450元的事实。证据3、2014年12月18日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拖欠工资事宜劳动局不予受理的情况。原告方证人曹某(曹某,男194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杨芬港镇阙里墅村。)出庭证实:证人曹某在曹士庆的厂子做记工员,2012年被告欠谢德胜工资7750元,2013年原告一共干了206天,原被告协商是每天200元,后来被告找不到工人,原告又替被告找了一部分工人,加上这部分工人工资43700元,两年共欠原告共计51450元,后来被告是否给过原告工资就不太清楚了。本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并结合庭审情况,对原告所举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证人曹某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的工艺品厂打工,截止到2013年8月被告共计拖欠原告2012年度工资7750元、2013年度工资43700元,两年共计51450元,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拖欠原告51450元工资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的事实。被告曹士庆应承担给付原告全部工资款51450元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士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谢德胜工资款51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建民陪审员 王再成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健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