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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田维喜与宁世平、沈良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维喜,宁世平,沈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028号申请执行人:田维喜,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宁世平,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住河北省。被执行人:沈良霞,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本案在执行田维喜与宁世平、沈良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口划被执行人46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马 伟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公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