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田维喜与宁世平、沈良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维喜,宁世平,沈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028号申请执行人:田维喜,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宁世平,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住河北省。被执行人:沈良霞,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本案在执行田维喜与宁世平、沈良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口划被执行人46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马 伟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公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