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姜艳,女,1975年7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长春市钰龙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姜艳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钰龙木制品有限公司机劳动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钰龙木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姜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国民
审 判 员 韩 维
代理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小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