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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小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小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2015号罪犯黄小毛,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安德乡,现在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长县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黄小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黄小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小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饰平机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得分87.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小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小毛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