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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辉与阳新山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字第00121号张辉与阳新山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0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阳新山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阳新山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时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