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广东冠豪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毅印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冠豪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华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冠豪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罗春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华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法定代表人陈卫革。本院的(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湛开法执字第6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招 卿审判员 梁 中审判员 戴英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思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