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59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阳德。
被执行人:郭燕。
被执行人:尹红伟。
被执行人:官大金。
被执行人:兰家红。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尹红伟、郭燕、官大金、兰家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 勇
审判员 周 权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