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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598-1号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尹红伟、郭燕、官大金、兰家红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燕,尹红伟,官大金,兰家红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59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阳德。

被执行人:郭燕。

被执行人:尹红伟。

被执行人:官大金。

被执行人:兰家红。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尹红伟、郭燕、官大金、兰家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 勇

审判员 周 权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