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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3212号

禹元平与潘敬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禹元平,潘敬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212号

原告:禹元平,女,1981年1月5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潘敬潮,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元平为与被告潘敬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元平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元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元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禹元平减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姚 萍

人民陪审员  王金莲

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钱芬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