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武明党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明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武明党。委托代理人王秋霞,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黄河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明党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明党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明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明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明党承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