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荣光与被执行人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荣光,陈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484号申请人蔡荣光,男,汉族,1960年7月22日生。被执行人陈彪,男,汉族,1948年1月1日生。申请人蔡荣光与被执行人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陈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蔡荣光、蔡绿凤、蔡锡凤归还借款16666元及利息(按照月息133元的标准,自2011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彪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有2万余元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无车辆,无房产,现已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