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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00762号

汪曼玲与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当事人
汪曼玲,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文嘉业图书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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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0762号原告汪曼玲。委托代理人权真玉,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权妞妞。被告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梦山巷27号。法定代表人黄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冠城北园6号楼4单元5C。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21层。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静梅,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中心21层。被告北京恒文嘉业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A座13B-2。法定代表人齐利芬。

原告汪曼玲与被告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福建出版公司)、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当当网公司)、被告北京恒文嘉业图书有限公司(恒文嘉业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朱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汪曼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权真玉、权妞妞,福建出版公司委托代理人XX,当当网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静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恒文嘉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曼玲起诉称:我一直以“百年制作”的名义创作作品,2013年5月28日,我与福建出版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依约创作了曾维惠心灵成长小说系列(四册)封面及插图。该书于2013年6月由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出版公司出版,上述图书未署“百年制作”,侵犯了我的署名权。当当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上述图书,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恒文嘉业公司在朝阳区甜水园图书批发市场甲113号销售上述图书。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停止销售涉案图书;在《人民日报》上公开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7万元。

被告福建出版公司答辩称:第一,汪曼玲履行合同存在失误,将我方的名称写错;第二,我方委托汪曼玲的工作是封面设计和9张内文插图的修改工作,我方已经在封面设计中署名“百年制作”,内文插图是老陆工作室原创设计的,我方如实的��名。综上,我方不同意汪曼玲的诉讼请求。

被告当当网公司答辩称:第一,我公司销售的图书有合法来源,我公司就涉案图书与福建出版公司的子公司签订有合同,我公司对图书的具体内容以及装帧没有实际审查义务,我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接到起诉状后,我公司已经将涉案图书进行了下架处理。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汪曼玲的诉讼请求。被告恒文嘉业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汪曼玲(乙方)与福建出版公司(甲方)签订图书装帧设计委托合同,其中约定:装帧设计工作包括封面和插图;装帧设计作者署名为百年制作;乙方享有上述作品的装帧设计工作的署名权,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按照甲方意图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甲方须在交稿后90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报酬,标准为封面原创1200/只、插图60/幅。2013年6月,曾维惠心灵成长小说系列由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和福建出版公司出版发行,该系列包含《我可以叛逆吗,只一次》、《那些回忆,和紫云英有关》、《三叶梅也许知道》、《老屋的天井》四部小说(简称涉案图书),在上述图书的封底内页均载明:“封面设计:百年制作、内文插图及版式:老陆工作室”,上述图书共包含51幅内文插图,其中9幅内文插图(简称涉案插图)使用了百年制作提供的稿件。涉案插图是根据福建出版公司提供的老陆工作室创作的稿件(简称原稿)绘画得来(见附表)。经比对,涉案插图与原稿不同。当当网公司和恒文嘉业公司销售了涉案图书。另查一,当当网上销售的涉案图书已经进行了下架处理。另查二,百年制作的成员包括汪曼玲、韩露和孟莉,上述三人系涉案���图的创作者,韩露和孟莉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另查三,汪曼玲未就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举证予以证明。以上事实,有涉案图书、合同、函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汪曼玲、韩露和孟莉绘制的9幅内文插图参考了老陆工作室的稿件,但二者表达不同,构成了新的作品,上述作品的著作权由汪曼玲等三人享有。因韩露和孟莉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因此汪曼玲可以单独主张上述9幅内文插图的权利。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一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汪曼玲和福建出版公司合同中对于署名的约定,以及最终使用内文插图的情况,福建出版公司应当在内文插图创作者中依照约定的方式为汪曼玲署名。福建出版公司未以“百年制���”为汪曼玲署名构成违约,侵害了汪曼玲对于涉案插图享有的署名权,汪曼玲有权要求福建出版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当当网公司和恒文嘉业公司作为销售者,对汪曼玲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没有过错,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福建出版公司、当当网公司及恒文嘉业公司应停止销售含有涉案署名方式的图书;因责任承担方式应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一致,福建出版公司应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汪曼玲道歉;因汪曼玲与福建出版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就插图创作约定了稿酬标准,汪曼玲可以依据该约定获得稿酬,同时汪曼玲未对侵害其人身权利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举证予以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恒文嘉业图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涉案署名方式的图书;

二、被告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的义务,向原告汪曼玲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汪曼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汪曼玲负担163元(已交纳),由被告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朱 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百度搜索“”